米老鼠可能不再是印象中的米老鼠
對於美國華特迪士尼公司(以下簡稱迪士尼)而言,2024年除了是新的一年外,更是極為重要的一年,其下招牌人物「米老鼠」(Mickey Mouse)以及他的女朋友「米妮」(Minnie Mouse)等眾多人物角色,即將失去美國著作權相關的保護,而正式進入公眾領域(Public Domain)。
誕生於1928年的米老鼠,原在2004年時就應進入公眾領域,但迪士尼為了延後這一天的到來及保住米老鼠這位金雞母,聯合華納、環球等大型片廠,再加上棒球、籃球、冰球、美式足球等美國四大職業運動聯盟,強力遊說美國國會修法,並在1998年時通過「索尼伯諾法案」(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)。其法案內容係將著作物權保護期限由舊法的「著作人終身再加50年」,延長為「著作人終身再加70年」,匿名著作物或以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物則為「公開發表後50年」,當下意味著,米老鼠受美國著作權保護延長20年,因此,此法案當時還被各界譏為「米老鼠條款」。
雖如今米老鼠已失去美國著作權的保護,但迪士尼進一步指出,由於米老鼠在造型上經過多次變化,直至今日為止,則同時具有多種不同造型版本,而進入公眾領域的僅為「威利汽船」動畫中初代版本的米老鼠,這也表示縱使米老鼠的著作權進入公眾領域,仍存在諸多限制,在使用上仍需極為留意。
此外,在新一年內,包括文學、音樂、電影在內,也其他重要著作也同時進入公眾領域,如「查泰萊夫人的情人」(Lady Chatterley's Lover)、「彼得潘音樂劇」(Peter Pan)、「三便士歌劇」(The Threepenny Opera)等,亦面臨著失去美國著作權保護。
著作物一旦進入公眾領域之後,會帶來什麼影響?
雖各國對著作權法的保護及詮釋皆有差異,但一般來說,公眾領域可泛指那些沒有或失去著作權的著作,屬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,不論直接產出新作品,或編修改造、商業營利等。
雖著作權進入公眾領域看似對著作人較不公平,但多數時候,全新創作並非憑空出現,而是透過前人著作為基礎,再尋求突破或延伸,因此,若著作權永遠不開放,或是授權成本非常高,反而會拖慢創新的腳步,停滯不前,導致公眾的利益損害。
進入公眾領域之後,有助於創作嗎?
雖迪士尼竭盡所能的想要延長米老鼠的著作權保護時效,但矛盾的是,其亦是公眾領域著作權的受益者。在迪士尼的無數作品,亦有參考原就存在的神話故事、鄉野傳奇,或小說創作,例如「小美人魚」源自於安徒生童話、「仙履奇緣」源自於格林童話;1951年的「魔境夢遊」,即是參考1865年的「愛麗絲夢遊仙境」;1940年的「木偶奇遇記」,即是參考1883年的義大利原著作品;1959年的「睡美人」,更使用了音樂家柴可夫斯基在1889年同名芭蕾舞劇中的角色及音樂。如果當時的著作權法規與現今相同,那麼迪士尼則須等待好幾年,或是付出額外的授權等成本,才能創作出這些膾炙人口的商業作品,換而言之,迪士尼更證明了公眾領域的重要性。